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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3/8 20:43: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第十条 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不定期、分批次提出抢通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商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经部领导批准后,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下达抢通资金通知,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抢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抢通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抢修保通工程可按应急抢险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组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抢通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财务司备案(格式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抢通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抢通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商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抢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2:省(区、市、兵团)抢通资金安排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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