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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3/9 0:06: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核实,及时采取措施,确保2012年度汇算清缴面达到100%.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处理。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标准的,要及时认定非正常户。   〔二〕申报资料审核。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市〕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事后审核面要达到100%.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于以下企业〔业户〕要进行重点审核评估:1.重点税源户;2.长亏不倒或税负达不到行业核定征收附征率水平又没有正常理由的;3.中介机构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有问题披露的;4.各区〔市〕局确定有需要进行重点审核的。   〔三〕事后核定。   在申报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负达不到行业核定征收附征率水平且账册不健全,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难以查账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大集中”系统受理核定征收资料,经终审同意,出具核定文书送达纳税人。   〔四〕税务检查。   在申报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1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符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工作指引》〔穗地税征函〔2013〕1号〕规定移送稽查条件的,按该文规定予以移送。   五、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管理,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举措,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各区〔市〕局要认真做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外宣传,安排业务骨干做好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纳税申报辅导;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培训,及时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税政业务问题,切实保证汇算清缴质量,努力提升管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积极作用。   从2012年度起,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实行附送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制度。凡承揽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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