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财政部获悉,今明两年我国将对境内承办的青奥会等三大国际运动会提供免征营业税及个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2013年,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亚青会)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东亚会)将分别在我国南京和天津举行。此外,2014年南京还将举办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奥会)。针对这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组委会的车船,由江苏省、天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车船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通知还明确了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通知,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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