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公告实施申报制度改革:
1、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3、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按税法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季度(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五、发票管理
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的除外。
六、按季申报后,税控收款机(器)的抄报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为保证“一窗式”比对所属时期的一致性,每年4月份征收期前,根据确定的按季申报名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台对连续抄报税的纳税人进行统一调整“数据报送期限”为90天,但4月份前的抄报税按原设置的期限(月)进行。
七、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不同时间进行不同税种的申报,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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