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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3/19 22:49: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 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部署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各征管分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 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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