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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3/16 23:14: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沪国税所〔2011〕1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1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   2.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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