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这里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有辅导期的,其余的合法经营的商贸批发企业是没有辅导期的。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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