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被清算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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