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此,姐姐将房屋无偿赠与妹妹,妹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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