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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送给客户,税务上如何处理?

2013/3/22 19:22: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五)用于对外捐赠; ……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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