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现准备从国内采购自用办公软件一批,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请问这部分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所购货物不包括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贵公司单独购入自用软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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