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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