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觉得自己出于“一片好心”,任职期间多次为公司“成功”偷税漏税,不料事情败露,公司受到国税局的处罚,日前,他自己也被公司告上了北塘法院法庭。
陆某所任职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经营自动化装置业务,陆某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职务。他在任职期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等方式将公司的账面资金转移至小金库使用,使公司少交了相应税款,偷税漏税金额达70万元。税务机关查实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129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在缴纳罚款后,一纸诉状将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陆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因此,陆某的偷税漏税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公司应当受到处罚,但陆某未尽到对公司忠实、勤勉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应对公司被处罚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判陆某向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约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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