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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3/3/23 23:36: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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