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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3/3/23 23:38: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的核算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应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式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税项目等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对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除外),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应予以进项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四、管理程序   (一)本市凡需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政策的有形动产租赁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其扣缴义务人书面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政策的企业,应加强对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发票开具、收入核算的管理。按月制作《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收入申报明细表》(附件二),该表应与租赁合同中注明的租赁标的物资产的名称、编号及类别(区分是否属于老设备)相匹配,并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及相关合同一并留存备查。相关企业应就上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收入按“6156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3%)”品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企业的辅导工作,及时受理纳税人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申报登记,在征管系统中做好 “6156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3%)”简易征收税种核定及相应票种核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登记、纳税申报情况予以关注,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操作规程   (一)企业申报登记:本市经营租赁服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其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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