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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公司主管人员获刑

2013/3/23 23:44:4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赵某尽管没有为个人牟利,但行为也触犯法律,受到了处罚。 被告人赵某退休前是上海某供销社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任公司负责人的十多年间,赵某一直想把公司经营好,为员工多谋福利,减轻上级单位的负担。 但是事与愿违,经过赵某多番努力,企业还是只能勉强维持运营。 2009年底,第一被告李某找到赵某,称他的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让赵某通过公司帮忙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李某支付,另外再按票面金额的1.1%-1.3%支付赵某开票费用。 赵某一看能够为公司赚点钱,有些心动,但又怕李某是“皮包”公司,于是专程到丹阳市实地考察了李某的工厂,发现工厂在生产后,遂同意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方法为李某告知赵某开票金额,然后赵某根据金额编造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然后让李某将开票金额(所谓货款)全部打入公司账上,赵某收到钱后,扣下该交的税和开票费后,再将余款退给李某。 后来李某工厂经营变差,无力支付所谓的货款,让赵某先开票,以后再付钱,赵某也同意了。 赵某还介绍了本案被告人唐某为李某虚开了两次发票,共计150万元。 至案发时,赵某通过公司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5.17万元,税款160.58万元,被告人李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计160.58万元。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04万元,税款21.8万元,李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计21.8万元。 庭审时,尽管赵某辩称自己辛苦工作十几年,就是想为公司多赚点钱,为员工多谋点福利,收的36万元开票费,自己没拿一分钱,全部入了公司账。 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虽然没有谋求私利,可为单位利益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庭充分考虑了赵某的实际情况,虽然值得同情,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的目的不能影响罪名的认定,合议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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