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公司在中山市合法注册,江门市某金属制品公司与另一钢管公司接获订单后不疑有他,分别将总价值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发出,结果陷入诈骗陷阱。因通过空头支票与合同实施诈骗,中山市横栏镇泰安五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林某近日被江门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林某为广东中山人,其在2009年6月5日在中山市横栏镇注册此家公司,并与江门市某金属制品公司做生意,其间采用小额支付货款取得对方信任后,与对方达成月结货款的协议。同年7至10月,林某先后多次向该金属制品公司购买钢材,并在此期间向该公司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422700元的空头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货款,以取得该公司的信任,并在支票到期前逃匿。林某以此方式诈骗得该金属制品公司价值68万余元的钢材。
2009年8月13日,林某又与江门市江海区某钢管公司签订钢管购销合同,并约定月结付款,同年9至10月,林某又多次购买36万余元的钢管,在同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分四次支付约3万元货款后逃匿。至林某2012年1月被捕,剩余货款32万余元仍未支付。
林某当庭自愿认罪,但称整个诈骗事件是由他人策划安排,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江门中院终审,林某两单罪案分别被认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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