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批发、零售木耳的企业,销售木耳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木耳属于蔬菜,因此企业采购木耳再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该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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