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已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否需要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应缴费额?
回复: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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