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总公司在深圳,上海及北京都设有分公司,所得税有总公司缴纳。总公司一季度收入100万,业务招待费3万,利润总额25万,上海分公司收入10万,业务招待费1万,利润总额-2万;北京分公司收入30万,业务招待费1万,利润总额8万;总、分机构都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回复如下: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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