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扣除,使得企业不敢将较大的投入用于产品研发和品牌创建活动。为此,赵林中代表建议允许纺织行业的研发投入、品牌营销费用列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或对部分优势创新企业和品牌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
财政部对此答复表示,目前,我国对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是其销售货物时形成的销项税额扣除为生产这些货物而购进原材料和制备时形成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企业的研发支出,目的就是为了设计和生产新的产品,因此,如果企业计提的研发费用中包含试验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支出,则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规定,是可以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抵扣的。
此外,企业在研发费用中,通常有一部分形成了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及其他劳务(除修理修配劳务以外)征收的是营业税,在计征增值税时,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品牌营销时的广告和设计支出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对此财政部答复表示,目前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根据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普遍证收的基本要求,参考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而进行的。目前试点运行平稳,效果初现。随着改革试点的逐步推开,在对无形资产、智力投入和广告营销等征收增值税后,企业外购的相关投入所含的增值税就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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