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十二)管道运输服务。
(十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十四)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三、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附件2,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1份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三)失业人员就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3号)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2012年9月1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年9月1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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