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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如何应对涉及股权纠纷的登记申请

2013/3/27 23:33: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2.股权纠纷应由股东自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申请人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资料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资料上的内容与公司登记资料不符。工商机关一旦发现申请人采用违法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只能撤销登记,股权纠纷要靠涉及争议的股东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公司登记机关无权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

  《公司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公司股权纠纷尚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针对公司股东单纯要求工商机关对涉及原股权内容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要求,工商机关只能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三、工商机关如何防范登记风险

  1.重视形式审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前置许可明显有瑕疵、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影响申请文件效力等,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证明或自行向有权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2.重视事前审查。

  在公司登记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通常是股权转让的程序和形式,而相关程序和形式要件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应该遵循审慎审查原则,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核对申请人的笔迹、印章,就有关疑点询问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等)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工商机关可以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查看签名、盖章与原来备案的签名、盖章是否一致等。

  3.重视事后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股权纠纷后,纠纷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待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对其纠纷处理的决定生效后,才可以依据生效决定所确定的股权归属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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