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事项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对外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姓名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登记资料通常被当事人当作“证据之王”,一旦产生股权纠纷,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或者改变登记行为,甚至不惜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1.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纠纷。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在实践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常出现。 2.剥夺他人股权引发的纠纷。 一些人制作虚假的出资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或者伪造股东签名,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进而引发股权纠纷。在办理股权转让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登记人员遇到此类股权纠纷的概率较高。 3.股东资格存在缺陷。 我国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在实践中,一些公司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公司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涉及股权纠纷,利害关系人会对股东身份提出质疑,转而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公司登记。 二、处理涉及股权纠纷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明确责任 1.在公司股权登记中,工商机关承担形式审查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证据主要有: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资料等。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可以获得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一旦发生股权纠纷或者争议,只要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也可以到工商机关查询有关公司登记资料,依据所查询的信息主张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股东股权的来源是公司内部协议,工商机关的权限仅是依据公司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