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项目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同时也赋予其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虽然是基于同一行政许可同时产生的,但不一定同时消亡。当企业法人基于章程约定营业期限到期并不再延期或由于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经营而注销时,两者同时消亡。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市场经营主体资格随之消亡,但其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继续存在,直至清算完结办理注销登记后才归于消亡。因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是两种不同的资格范畴,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对待,不应混为一谈。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理
在企业登记管理实践中,凡是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开展经营活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登记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都不能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如果被吊销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变更的事项不得与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所变更的事项不得影响和改变该企业法人的清算结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姓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名称(姓名),在注销登记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附加条件地申请办理相应的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的变更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有条件地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股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法定登记事项,它与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并无直接关系,无论变不变股东股权,公司的财产并不会因此发生转移和改变。这就是可以变更被吊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根本原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不属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事项,因此,无须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那么,可以办理被吊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笔者认为,在符合前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从审慎的原则出发,以下两种情形,应当允许办理变更登记:第一,公司清算组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文书,可以办理被吊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第二,公司清算组持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和方案,可以办理被吊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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