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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续处理问题探讨

2013/4/5 0:05: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处理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2年5月8日答复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中指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笔者认为,各级工商机关应参照国家工商总局106号文件精神的指导意见和方式来对待和处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登记。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代表其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也同时消亡。从立法宗旨和历史渊源来看,笔者倾向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观点。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反之则不应勉强。   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第五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因此,企业登记被列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企业登记对申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赋予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同时也赋予其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企业登记对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则需要叠加相应的前置许可,才能赋予其从事许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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