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委托人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内容的,应当与代征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可终止协议: (一)协议期满;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委托人因某些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四)受托人解散、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六)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十条 终止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四)和《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附件五),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手续。 受托人在协议期限未满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终止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缴销税收票证和发票;委托人应当收回相关印章、资料,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四章 税务机关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确定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义务,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 (二)负责统筹协调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分局对委托事项的审批职责: (一) 负责代征人和代开人的资格审查和确定,登记代征人和代开人以及代征点和代开点的相关信息; (二) 负责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三) 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对委托事项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登记受托人户管信息,进行税种核定和发票核定。核定时应区分代征税款和自缴税款,代开发票和自用发票。 (二)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停复业等信息变更; (三) 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代开人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税款征收信息、欠税信息、发票和通用完税证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