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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满的管理规定

2013/4/5 14:51: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35号)(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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