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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风险防范字号

2013/4/10 16:26: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首次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上海试点以来,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各项改革措施运行状况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全市一季度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

  上海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速了其它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市即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尤其是北京市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从容应对从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的转变,并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要求开具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不得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虚开发票行为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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