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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入住政策优惠

2009/7/18 18:27:4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投融资政策】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软件园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依法在浦东新区建立投向软件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五条)
   浦东新区对软件企业和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享受快速、高效的审批程序(《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八条)
【海关政策】
  『免税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 包装物件,予以保税(参见《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加工』
   出口加工实行零税率,区内企业间或与区外企业的保税贸易,免征贸易环节增值税(参见《保税区条例》)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在区内保税存放时间不受限制(参见《保税区条例》)
  『软件出口』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
  『所得税』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按7.5%征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六条)区内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员工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九条)
  『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税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五条)企业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或扩大再生产的,不作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章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
   软件出口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章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八章第二十六条)
【财政政策】
  『所得税』
  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第三、四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
  其它类型企业可享受从经营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财政补贴7%,第三年补贴3.5%,第四、五年补贴2.5%(需加入保税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
  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
  区内其它类型企业销售产品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3%(加入保税区交易市场)
   『营业税』
  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
  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后三年减半返还(条件:租赁或自建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
【其它补贴政策】
  『房租补贴』
  进驻外高桥软件分园内的软件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快递公司等)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1.20元(至2003年3月31日止)(《浦东新区"十五"期间科技发展优惠措施》第四类第四项第四条)
   契税补贴: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用房契税财政补贴50%(《浦东新区"十五"期间科技发展优惠措施》第四类第四项第四条)
   其它:对软件企业使用新区软件产业技术增值服务平台的通讯和服务费给予30%的补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因申报认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测试和登记费用,给予70%的补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过CMM认证的企业,扣除上海市相应补贴费用后,新区对通过CMM2级认证的企业,补贴余额的30%,对通过CMM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补贴余款的50%(《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出口软件产品贷款贴息,企业如取得单笔合同超过50万美元出口订单,并取得银行贷款的,新区给予为期一年的30% 贷款利息的贴息(《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外汇管理政策】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五章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均可设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将外汇资本金帐户和结算帐户的外汇划转使用(参见《保税区条例》);
   区内企业贸易项下的收付汇不实行非保税区的结售汇制及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参见《保税区条例》);
   企业税后利润可自由兑换外汇汇回境外投资方(参见《保税区条例》)
【人才政策】
   软件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受额度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中,外省市员工和出国留学人员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问题(《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软件企业员工因公出国,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六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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