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如何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 问:多名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 答: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