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自用或出租的土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二)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 三、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当年度内仓储设施用地增加的,需就增加的土地面积再次备案,并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