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那么,纳税人应如何取得发票?笔者认为,发票是伴随流转税应税行为的存在而开具的,所以,纳税人对取得的发票,不仅要依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还要结合流转税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结合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确认营业收入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发票。如果单位和个人不负有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则收款方就无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不是发票。
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货物。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20日内乙公司支付60%的货款,如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支付的定金5万元转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对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如符合价外费用的条件,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乙公司开具发票。本案例中,甲公司收取违约金后合同终止履行,甲公司是否就收取的违约金开具发票呢?
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直接的联系,由于乙公司违约而终止了合同,甲公司在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得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甲公司不得开具发票,乙公司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就不是发票。
应税行为决定发票类型
从发票的来源看,可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国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地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发票。纳税人判定取得何种发票,应看对方的应税行为缴纳何种流转税。如应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