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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

2013/4/20 16:15: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适用税率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一些特定销售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进行概括,并提示注意事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些内容主要包括: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即: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见,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适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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