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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

2013/4/20 16:15: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适用简易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收。

  一般纳税人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均为含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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