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