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同之处在于涉税争议处理的阶段,即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是一种前置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
三、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1.合法原则。首先争议处理必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寻求解决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地解决涉税争议。 2.合理原则。在不违背税收法理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区间,使税务行政执法权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达成化解争议的契合点。 (二)实事求是原则 涉税争议是围绕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产生的分歧。当发现即将发生的税务行政行为不当时,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或纠正该税务行政行为,避免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同时,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应尊重客观事实,如于事实相悖,则不予支持。 (三)高效优质原则 强调及时、高效、优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把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化解涉税争议的着力点,尽最大可能降低争议成本,切实体现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相对于事后权利救济制度的优越性。 (四)自愿参与原则 化解涉税争议,应本着税务机关倡导、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选择此种争议解决途径,以免产生新的争议。纳税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税务机关同样应予以接受并给以支持。 (五)非替代性原则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不产生替代其他现行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效果,只是对目前涉税争议解决框架的有益补充。纳税人有权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行使救济权。 (六)相对独立原则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应是相对独立于争议双方的部门。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能够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在处理涉税争议过程中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所处理的范围包括对以下涉税行为的争议: (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实施征税行为、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