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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3/4/22 13:24: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涉税争议,各级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认为应交由本级牵头部门办理的,可以移交本单位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信访人。

  (二)涉税争议处理管理流程(见附件3)

  采用“受理——协调处理——结果跟踪——反馈”机制。

  1、受理。纳税人一般应先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相关稽查评估分局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涉税争议受理条件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市局牵头部门受理后,可视情况转至有关分局牵头部门办理,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超出涉税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牵头部门负责人员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协调处理。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通过各渠道受理的涉税争议,应当及时组织牵头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听取涉税争议双方陈述,调阅涉税争议涉及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做好处理记录。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涉税争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事实、证据等,提出处理方案,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送达涉税争议双方。

  对于争议涉及业务管理权跨分局、涉税业务终审权在市局以及本级牵头部门无法解决的疑难政策业务问题,分局牵头部门应先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审定处理意见。

  3、结果跟踪。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对涉税争议进行跟踪管理,敦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积极落实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4、回访反馈。听取纳税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反馈意见,为完善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以及涉税争议的处理提供建议,减少涉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三)涉税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符合条件的涉税争议应于申请当日受理,于次日流转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有法定日期的,从其规定。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处理涉税争议

  处理意见应当针对具体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和答复,不能提供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处理意见,不能提供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的处理意见。

  (二)及时纠正不当涉税行为

  如涉税争议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行为不当,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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