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那么,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卢云: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 网友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卢云: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应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网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吗?是整个所得免税吗? 卢云:《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网友: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