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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盈税只是传说 新规意在厘清征税标准

2013/4/22 14:54: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重打击。

  据本报记者测算,以清科2011年发布PE账面回报4.61倍为例,如若“新税”实施,这一回报将直接被拉低到3倍左右。“一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构,极有可能会亏本。”一位PE从业人员表示。

  据清科分析称:“对IPO企业增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因此"草案"的落地必将加速VC/PE行业的洗牌。”

  新规意在厘清税制

  截至发稿,该消息尚未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证实,各类传言和争议还在不断发酵,不过这些争议可能只是虚惊一场。

  就在4月19日下午,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汉理资本合伙人钱学锋等人公开表示,已经分别收到了各级创投委和股权投资协会、国税总局的会议邀请,主题则正是为拟定中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征求业内意见。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新规真正意图在于厘清目前各地针对PE的混乱税制。 

  由于国内PE行业发展短暂,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亦是新兴事物,对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征收问题一直未有非常明确的操作规范,以至于出现了各个地方征收形式、税率完全不同的巨大差异。

  据介绍,监管部门此前已经出台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则合伙企业本身是免税主体,征收是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还没有详细规定,因而《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将明确规范对合伙人征税的一些细节,包括税率、征税方式等。

  目前各地基本明确,有限合伙制PE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人的纳税则政策差异巨大,尤其是对GP层面。

  在LP层面,各地对不参与业务经营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基本上是将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但不少地方则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在执行中有所差异。例如,近期成为对PE机构产生巨大吸引力的新疆地区则规定,按照“先分后税”的政策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根据此款规定,合伙制PE其合伙人若为自然人,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6%.

  而在对GP征税层面,各个地方的政策差异则更明显,如北京地方规定GP也可按20%税率征收,而上海则是按照“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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