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年,国家加大了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只要属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且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服务业的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他们安置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于或高于25%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天上掉馅饼”的美差。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其因安置残疾人而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各项支出。在残疾人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大多数单位相当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够得到额外的财政补贴。
案例
例如,湖北省大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在职人员50人,其中符合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残疾人员15人,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每年支付给每位残疾人员工资为1.2万元。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利润总额60万元。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问题,那么该公司安置的15名残疾人员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和第二规定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而根据目前湖北省规定,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各项扣除”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