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件时,一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标准进行审查。在对关键的“证据确凿”的理解和掌握上,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没有将其与《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考虑,而是片面强调证据的真实和确凿,要求登记机关对其审查过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认为签名虚假属于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判决登记机关败诉。
这种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已经成为工商登记工作的“瓶颈”,严重影响工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笔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登记注册司法审查标准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审查标准与行政审查标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股权变更登记实施实质性审查及相关行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实施实质性审查,或对虚假签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4个问题。 1.慎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合法合理。一般说来,启动实质性审查有3种情形:一是办理登记前或者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举报人实施举报;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正常识别能力对申请材料产生合理怀疑,如相关当事人签名与备案签名明显不符、与各份文件签名不一致等;三是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准入需要采取实质性审查,以确保登记注册真实、合法、有效。 2.合理界定实质性审查的范围。 对于实质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实质性审查只能针对利害关系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或依据法律、规定或正常识别能力能够审查的内容,审查的范围或尺度仅限于申请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确实难以查清或难以认定的,如前置许可明显有瑕疵、股东之间意见不同影响申请文件效力等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证明或自行向有权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实施实质性审查并不意味着登记机关必须就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登记机关只在法律规定和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严格规范实质性审查的程序。 登记机关应当确立完整的实质性审查操作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要求,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或核实。如果要求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