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Z公司在D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东A持有的Z公司30%股权转让给B,B成为Z公司的新股东。2011年,A、B向D工商局提出,该次股权变更双方均不知情,双方没有到登记大厅办理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转让协议。A、B要求D工商局撤销该次股权变更登记,恢复A的股东身份。 D工商局认为,在办理该次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Z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均按要求到登记大厅办理手续,并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名加以证明,该次股权变更是A、B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撤销。 A、B对此提出异议。B表示其当时并未到场,股权转让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的签名均为H所签。A同样表示未到场,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为H所签,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的签名虽是其本人所签,但该复印件是其日常办公所用,并未提交D工商局办理该次股权变更登记。A、B均强调,既然D工商局通知Z公司全体股东到场,就应见证相关股东当场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名,H有侵吞两人股份之嫌。H表示,A、B当时在场,A主动提出让H代签,B有事先离开但留下身份证原件,委托H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名。该次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H购买了B的股份。 分析: 这起股权争议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股权纠纷往往由转让方提出异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提出异议的情形并不多见;二是D工商局通知Z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到登记大厅办理转让手续,却发生相关转让文件并非本人所签的情形,这种情况也比较特殊;三是D工商局要求Z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到登记大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否属于实质性审查存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下的审查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在操作上也不尽相同,执法风险很高,需要认真研究。 一、要求全体股东到登记大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属于实质性审查 对于D工商局要求Z公司所有股东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性质,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D工商局出于慎重考虑要求Z公司所有股东到登记大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仅仅是为了避免事后双方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这种做法属于形式审查,不是实质性审查,出现相关转让文件并非本人所签的情形,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D工商局要求Z公司所有股东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属于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机关必须就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作出明确认定,其真实性仍由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