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暂时无法取得收汇核销单,是否可以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税法上对提供核销单的时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 级;(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
“三、国税发[2004]64 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210天内。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