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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2年第2号公告:规范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事项

2013/4/23 16:24: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按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执行。因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这两个文件的精神。
    2.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将根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信息核实代开票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并记录代开发票的明细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代开时间、受票方名称(有税务登记号的应包括税号)、品名、代开金额、完税凭证号码、代开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要素,并进行(电子)台账登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还应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承运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货物合同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管理。具体包括对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同时对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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