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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部分项目)申报提醒

2013/4/26 13:45: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部分项目)申报提醒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主要操作规程:沪地税所〔2010〕26号、沪国税所〔2010〕158号、沪地税所〔2011〕56号、沪国税所〔2011〕47号、沪地税所〔2011〕200号

税收优惠类别

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附报材料

截止上报时间

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次年3月底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说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申请表

上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上报5/31前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3.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4.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登记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搬迁或动迁安置协议、合同

签约后30日内

2. 被搬迁或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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