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经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