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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联运业务税收处理有变化

2013/4/27 14:49: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取得的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假设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A企业销售额:(1110-555)÷(1+3%)=538.84(万元)。
    A企业应交增值税:538.84×3%=16.17(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A企业可以为甲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应该是1110×7%=77.70(万元)。
    以上分析可知,税改试点后,纳税人联运业务应区分联运合作各方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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