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专文化程度的80后女雇员曹华和戴微 (均系化名),利用公司监管上的漏洞,与业务单位勾结以进货多报价款形式,再以转账返还钱款后私下予以侵吞。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曹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戴微撤销仍在服刑2年半、缓刑2年半的判决,决定对戴微执行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在2008年6月至11月间,曹华和戴微分别利用担任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采购员和进出口主管的职务之便,经事先共谋,通过本公司的供货商温州某家具五金厂的业务员陈某及销售经理章某,采用在该厂进货真实报价29.9万元的基础上,虚增货款4.7万元,并由供货商收到货款后转账返还的方式,实际侵吞本公司货款41360元。曹华得款后将其中的11800元分给戴微,余款29560元独占己有。
此外,在2008年3月至12月间,曹华和戴微采用相同的虚增运费或直接虚构运费支出手法,从本市一家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处,提现返还单位运费46913元私分。2008年12月,曹华被公司辞退后,戴微继续利用上述虚增运费方式,继续侵吞运费7646.60元。
2009年12月初,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报案,称在2009年11月辞职的戴微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2010年7月26日、7月28日,分别通过电话传唤了曹华和戴微。曹华和戴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分别退缴了 43000元和 55000元。
法院认为,曹华和戴微身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结伙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均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曹华和戴微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戴微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罪,遂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