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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须知

2013/4/28 9:56: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1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缴程序:

  Ⅰ.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

  Ⅱ.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各管理所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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